劳动仲裁时几乎每个案件都要涉及到工资标准,这是我们主张补偿、赔偿、补发工资的计算依据。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那让我们看看你的劳动合同,大多数人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数额这一栏要么是空白,要么写的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的工资可能是八千、一万。而且老板可能还不通过对公账户给你发工资,要是老板个人名义的到还好点,要是财务的,或是一个你都不知道的人在给你发。
为什么公司要这么做?无非是想玩儿套路啊。我们该怎么应对:
在公司正常经营时老板一般也会足额向你支付工资但一旦公司遇到经营困难或者是老板想逼你自己主动离职的时候老板便会以劳动合同上一定的工资是两千,那就每个月按照两千二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在仲裁中,公司也会一口咬定,你的工资就是两千,别人给你转款与公司无关,转款的人也不是公司员工。
那么此时如果你无法举证证明你的工资构成就会非常被动。
因此啊你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定要坚持把口头约定的工资数额构成如实的写入劳动合同如果hr坚持不同意如实写,坚持只写最低标准,那么就一定要留一手。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在入职前通过各种方式将自己真实的月工资构成和数额的相关证据锁定下来,同时入职后要及时找人事或者财务索要工资条。
下面是我们代理的一起比较复杂的案件中法院对工资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在朝阳区劳动仲裁时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工资标准就未给予认定,之后在法院的审理中对工资这一块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本案一审两年办,开庭达7次,最后的判决书中特别整理了关于工资的情况,整个判决21页,查明工资情况就写了2页多,有需要的请耐心看完。先上法院认定的结果吧:
关于工资一节。首先,关于工资标准。
1、2017 年 12 月 11 日李某向高某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补发工资 296 000 元,2018 年 2 月 14 日南阳某公司向李某转账支付 281 792 元,结合上 述在时间与数额上的具体情形、某公司与南阳某公司的关联 关系、南阳某公司未举证证明钱款往来的性质以推翻现有证据 显示内容,本院采纳李某的主张,认定前述转账款系 补 发 工 资 ;
2 、 结 合 2019 年 6 月 19 日 李 某 与 “gaowei8787@kun-peng.com.cn”的邮件往来内容、该电子邮 箱记载于高某持股的案外公司的企业年报中,可以印证李某所持该邮箱系高某邮箱的主张。综上,结合邮件内容及以往实际补发工资的情况,本院采纳李某的主张,认定其年薪为 25 万元。
进而,关于工资支付情况。1、关于 2018 年、2019 年度工资。某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未举证证明已足额向李某支付工资,故某公司应 向李某支付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工资差额 68 000 元。
下面是双方关于工资的陈述及举证情况
二、工资情况
李某主张工资约定情况为:其入职某公司时,口头约定年 薪 30 万元,每月发 1 万元,剩余每月 1.5 万元在年底发放, 但 2016 年 1 月开始高某与其商量称公司效益不好,年薪降为 25 万元,2016 年 1 月起每月先发 1.8 万元,剩余的年底一次性补发,其同意了;工资实际发放情况为,2015 年按年 薪 30 万元的标准发放,2016 至 2017 年按年薪 25 万元标准发 放,其曾通过电子邮件向高某发送了 2015 至 2017 年欠薪的统 计,后于 2018 年 2 月 14 日一次性补发。李某就其主张提举了 以下证据:
1、电子邮件打印件若干。显示: (1) 2017 年 12 月 11 日李某向 gaowei8787@vip.sina.com 发送电子邮件称“高总 : 目前我个人的工资还有如下款项需要处理,附件为明细:1 、2015 年(年薪是 30 万,按月计算是 2.5 万,当时是每月发 放1万)当年工资从 5 月份发放,2015 年合计 8 个月的欠薪工资: 1.5 × 8=12 万。2、2016 年 (年薪是 25 万 ) , 当年工资 12 个 月,每月发放 1 万。2016 年合计 12 个月欠薪是 25-12 (+) =13 万。3、2017 年 (年薪 25 万 ) 。 当年工资,1-4 月按照每月 1 万发放共 4 万,5-12 月按照每月 18 000 元发放,共计 18 000
×8= 144 000。2017 年合计发放:144 000+40 000=184 000, 欠薪 250 000-184 000=66000。 三年共计:120 000+130 000+ 66 000=316 000,2016、2017 从公司借款合计:20 000,应
付总计:296 000 元”,未显示对方回复。(2) 2019 年 6 月 19 日李某向 gaowei8787@kun-peng.com.cn 发送电子邮件 称“高总:现在已是 2019 年,2018 年的工资全面结算。我在 2018 年的实际收入为:1.8 万×12=21.6 万,约定工资为 25 万。年 底应补发工资为:25-21.6=3.4 万。我希望公司在年底结算时 将我的工资补发齐全。谢谢!”当日对方回复称“好的”。(3) 2020 年 1 月 20 日李某向 gaowei8787@kun-peng.com.cn 发送 电子邮件称“高总:现在已是 2020 年,2019 年的工资全面结 算。我在 2019 年的实际收入为:1.8 万×12=21.6 万,约定工 资为 25 万。年底应补发工资为:25-21.6=3.4 万。我希望公 司在年底结算时将我的工资补发齐全。谢谢!”当日对方回复 称“年前给你补 2 万工资! ”。以上邮件中,除 2020 年 1 月 20 日对方回复邮件未出示原始载体外,其余邮件李某均出示 了原始载体。
某公司对以上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表示gaowei8787@vip.sina.com 是高某之前用过的电子邮箱,但已 经不用了;gaowei8787@kun-peng.com.cn 后缀代表鲲鹏公司, 即使有高某名字邮箱也代表是鲲鹏系公司,不能代表其公司。 李某就此提举了南阳市弘创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南阳弘创公司) 的 2015 年度报告打印件,显示企业电子邮箱 为:gaowei8787 @kun-peng.com.cn,股东为高某及案外人员。 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南阳某公司仅认可出示了原始载 体的电子邮件的真实性。
2、银行交易明细、回单及转账记录。显示: (1) 2018 年 2 月 14 日南阳某公司向李某转账支付 281 792 元。李某主 张该笔款项对应其 2017 年 12 月 11 日邮件中提及的欠薪 297 000 元,之所以数额不一致可能是因为扣了个税,之所以
是南阳某公司,还是因为该公司和某公司是关联公司,哪家 公司帐户有钱就用哪个公司的帐户发放。(2) 显示
2018 年 2 月 12 日至 2020 年 1 月 20 日期间李彦亭或金某向李 某转账支付数额不等的款项,大多数备注为工资及对应月份, 每月工资少则单笔实发 3000 余元,多则两笔合计实发 1.6 万 余元。另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由李彦亭向李某转账支付 5 万元 。李某主张李彦亭是某公司、南阳某公司的会计,金某是某公 司、南阳某公司、南阳弘创公司的总会计。
某公司表示不清楚该组证据(1) 的真实性,认可该组证 据(2) 的真实性,但先表示支付李某工资的个人是南阳某公 司的财务人员,后表示金某和李彦亭均为其公司财务人员。 南阳某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真实性,但表示汇款金额28 万余 元明显不是工资,无法证明李某年薪 25 万元,另表示不清楚 金某、李彦亭是否在新疆分公司任职,并表示金某系某公司的 人员。
3、录音。李某主张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其与南阳某公司 新疆分公司负责人吴某某之间的对话,载明:“……李:我说 工资啊。吴:工资的事啊。李:上回和你说了,今年又到一年了,12 月份了。吴:去年的给没有?李:去年的也没给。 吴:那和今年一块给就完了。李:好,那行。”
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表示其公司不了解吴某某, 吴某某当时是南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新疆分公司负责人, 无法证实该录音是吴某某与李某的对话。南阳某公司表示联 系不上吴某某,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
某公司主张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标准为 5000 元,实际发放是根据公司效益和加班情况而统筹决定,数额不 固定。某公司提举了《2019 年李某工资表》,
显示 2019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李某的月工资总额为 18 000 元, 其中自 2019 年 7 月起每月五险一金扣款数额为 1557 元。某公 司后表示 2019 年李某月工资总额为 18 000 元,并非年薪 25 万 元;李某曾以家里急需用钱为由,申请提前借支工资,故公司 提前向李某借支工资 5 万元,故公司在 2019 年 1 月至
5 月工资发放时每月扣除借款 1 万元。李某认可该证据的真实 性,表示载明的实发金额其收到了,其中 2019 年 4 月 30 日一 次性支付的 5 万元,是补发的 2019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工资每 月 1 万元。 南阳某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李某另表示其应享有野外津贴每天 120 元,实际从未发 放,但在新疆工作都有野外津贴,其与某公司 2019 年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载明了“艰苦岗位津贴”,且根据南阳某公司新疆 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有相关的规定。李某就其主张提举了以下 证据:1、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附钉钉系统记录), 显示 2020 年 5 月 26 日李某登录南阳某公司新疆分公司钉钉查看 2019 年 3 月 11 日下发的《南阳某新疆分公司薪酬待遇及休假 规定》, 其中第一条第 3 款内容载明“取消原有的野外津贴、 改为年终奖励”。2、《南阳某公司新疆分公司管理制度汇编 》节选。其中薪金管理办法项下第 2.2.3 条中显示“长期在野外 施工作业的人员,增设野外津贴,暂定标准为每天
120 元”。3、录音。李某主张为 2021 年 12 月 12 日其与同事 单永远之间的通话。载明李某询问对方“在新疆沙漠里的那个 补贴是按 120 块算的还是 100 啊”,对方回复 “120”,并称 “18 年的发了,在那里有,回来就没有了”。某公司
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表示李某没有野外津贴。南阳 某公司均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表示补贴与其公司无关。
2020 年 7 月 20 日金某向李某转账支付 11 000 元,并附
言称“2020 年 1-5 月工资”,李某收到后又向金某转回 11 000 元。李某表示其认为工资发少了,故向金某退回款项。某公司 表示金某已收到该 11 000 元,并表示二人之间没有别的经济 往来。
针对前两项涉工资诉讼请求的构成,李某表示:(一)2018、 2019 年以年薪 25 万元为标准,每月已发 1.8 万元,剩余应当 在年底发放的部分是每年 3.4 万元,故其主张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工资差额 6.8 万元; (二) 2020 年以按照年薪 25 万元的标准核算,每月工资 20 833 元,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期间工资从未发放,故其主张 该期间工资 97 687 元,认可该期间每月五险一金个人负担费 用为 1557 元。对此,某公司表示已足额支付李某工资。
大家是否已经清楚了关于如何认定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时的相关法律知识。还有问题可直接添加17090088686微信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