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某2011年5月18日入职朝阳区某公司2013年7月主动离职,2014年6月李某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5万多元,朝阳区劳动仲裁网在接受单位的咨询后查阅了李某某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并要求单位查询了李某某工作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及考勤情况,发现李某某的工资单上并没有加班费的记载,考勤表上也未显示加班记录,此时代理律师心中已有了代理思路,开庭当天李某某提交了一份自行整理的工作记录作为加班费的证据,我方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李某某为证明工资基数提供了上班期间的部分工资条,我方代理律师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同时代理律师也提供了工资条上并无加班费的明细记载,考勤表上也无加班的记录来证明企业并没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当然了李某某自然也不认可代理律师提供的证据,其实案件审理到这里,胜负已定,根据劳动仲裁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于加班事实的证明由主张方来提供,现在是李某某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那么其首先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劳动仲裁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该案的结果可想而知,结果就是驳回了李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劳动者来说可能确实存在加班情况,但你得拿出证据证明给仲裁庭看,仲裁庭作为审理案件的第三者并不清楚案件发生的过程,所以只能根据证据来判断,这就叫法律事实,其实在这个案件中我也了解了单位确实存在加班,现在既然劳动者要求支付加班费单位也是愿意给予一定的补偿的,所以我在庭前和听后多次找劳动者协商,但劳动者一看单位一直要求协商但补偿又没有达到心理的预期就是不同意调解,最后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来了。
其实这个案子如果是我们代理劳动者,那么结果会是完全不同的,我们首先回去收集单位有加班事实的证据然后在来申请劳动仲裁,至于如何收集那么请类似请求的朋友带上你得现有证据材料来当面咨询我们的劳动仲裁律师